陈升学堂第93期:古茶保护,势在必行!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近日,很多茶人的心想必被云南古茶山的旱情牵动着,今年春茶减产已成定局,一些地方的头春茶到现在都还没有开采。
经常走茶山的茶友应该感受深切,21世纪古茶热以来,由于茶农缺乏科学养护,古茶园生态环境系统遭到破坏,再加上过度采摘、不合理的开发等,导致古茶树长势衰落,甚至干枯死亡。
古树茶是大自然馈赠人类的宝贵财富,也是老祖先留给后代的绿水青山(金山银山),当下,古茶保护势在必行,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古茶保护,势在必行。本期“陈升学堂”,我们一起重温《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从个人角度出发,为保护古茶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古茶树保护是指对生长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过渡型茶树、野生近缘型茶树的茶树群落、茶园和单株所采取的保护行动和措施。
第三条古茶树保护范围的划定,集中分布的野生型古茶树保护区域范围为周边延伸500米;散生型古茶树保护区域范围为周边延伸100米;古茶园保护区域范围为该茶园周边200米,单株人工栽培型的古茶树保护区域范围为周边50米。
第四条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二)编制州、县(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制定古茶树保护范围的规划,设置保护标志;
(四)负责查处违反古茶树资源保护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市)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茶叶协会、茶叶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工作。
村民小组应当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做好本村古茶树资源的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古茶树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茶树养护、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立、维修,以及科研、宣传和奖励等方面。
第九条州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资源保护专家库,参与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鉴定、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
古茶树的鉴定工作由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开展。经鉴定后,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条对古茶树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别管护。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和濒危古茶树分布点建立保护区或者保护点,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区域;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内生长的零散野生古茶树和过渡型古茶树,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牌。
古茶园标志牌设立应包括所属地名、茶树类型、面积、株数、平均树龄、编号、树名、学名、科名、保护级别、特性、挂牌时间等内容。
单株古茶树标志牌设立应包括树龄、类型、树高、胸径、编号、树名、学名、科名、保护级别、特性、挂牌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古茶树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并组织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科学研究。
林业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茶树病虫害防治长效机制,并为古茶树经营管理者防治古茶树病虫害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古茶树的保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风景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和经营单位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机构负责落实管护;
(三)集体林范围内由集体、个人或者企业经营受益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由受益者履行管护责任。
(四)其他的古茶树,由所在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第十三条古茶树保护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茶树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农户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采摘、扶壮、轮休、养护,并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管护知识。
第十五条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须经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申请开发项目应当向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开发利用单位法人证明;
(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七)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协议书。
第十六条对需要进入古茶树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须经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并提交考察、科研和拍摄人员情况说明;
(三)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拍摄工作方案;
(四)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拍摄影片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如科研、考察任务下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因科研、教学、国家建设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移植或者采伐古茶树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移植或者采伐的古茶树树龄在200年以下,数量5株以下的,由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移植或者采伐的古茶树树龄在300年以下,数量5株以上的,由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采伐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茶树。
需要移植或者采伐古茶树的,应当向州、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供相关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简明的相关背景资料、采集作业办法。
经批准移植或者采伐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移植或者采伐古茶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国外组织和个人提供古茶树资源的组织标本和种质资源。
因科学研究需要采集古茶树标本或者采种的,应当向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采集标本及采种方案,内容包括确定采集方法、采集数量、地点以及采集工具等;
(三)采集标本及采种的相关背景材料及用途说明。
第十九条农业用地内的古茶树应当合理采摘,采养结合;因地、因树、因时制宜进行合理或者定季节采摘。
第二十条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和品质的橡胶、香蕉等经济林木和农作物。
第二十一条古茶树的生产经营和管护遵循无公害和生态化的原则,禁止使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等,可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等措施及生态农业允许使用的天然化合物防治古茶树病虫害,使用的各种有机肥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古茶树生长环境受到威胁的,管护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对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有影响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古茶树资源保护规定,对古茶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对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破坏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的,由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资源职责,致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古茶保护是一个严肃且庞大的工程,需要政府领导,行业机构引导,企业参与,全民出力,相信只要大家都重视起来,茶山就会焕发更大的生机,创造更大的价值。
文章最后,以电影《流浪地球》里的一句经典台词结尾——起初,没有人在意这一场灾难,直到这场灾难和每个人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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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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