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乘同事上下班,出了车祸被索赔几十万?夜航联合省高院,为您解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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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夜航》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法官说法典》系列报道,由黑龙江省优秀法官来读法、释法,带大家走进民法典。
私家车越来越普遍,搭便车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此也会引发很多纠纷,事故发生后到底如何承担责任,争议颇多。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件回顾: 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该不该负责?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胡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760.96元。
对此,胡先生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搭载同事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司机好心无偿提供便利,乘客受损应该自负还是司机负责?司机单纯的助人为乐,最后可能会摊上官司,这难免会让人质疑,司机明明没收费,为什么要为乘客负责。如果司机负全责,那么好心人会越来越少;也有人认为,是否会出现事故,与司机本身有很大关系,即使是无偿的,乘客上车后,司机就有责任保障行驶安全,出现事故司机应该负一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于滢
好意同乘它是好意施惠的一种,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国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近些年来,机动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家家户户都有机动车,朋友和同事之间相互搭车,这个情形非常常见,所以就涌现了这样大量的案例。
好意同乘说到底是善良地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驾驶人也不收取任何报酬,驾驶中的风险不能让驾驶人全部都承担,所以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要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于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它的具体内容是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丹东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刘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满足好意同乘,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于滢
第一点,被搭乘的机动车需要是非营运机动车,那营运的机动车不构成好意同乘,像大型超市、酒店有一些免费班车,这个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时候不构成好意同乘;第二点就是驾驶员是善意,而且是无偿的,不索取任何费用的,实践中,会出现搭乘人出于好心,表示感谢的情况下,给驾驶人买一些饮料、香烟、请客吃饭等基于朋友之间的,这个也都属于好意同乘情形;第三点就是搭乘人,基于驾驶人的同意,偷乘机动车行为是不构成好意同乘的。
民法典中新增的好意同乘条款,填补了立法空白,为善意搭乘人减轻了责任,助力了互相良善的社会风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于滢
更好地鼓励人们团结互助,而且也明确了驾驶人即使无偿搭乘别人,也要对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这样的规定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可以使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好意同乘是善意地为他人提供方便的一种行为,且驾驶人不收取任何报酬,所以不能将驾驶风险让驾驶人一方全部承担,但好意的无偿搭乘他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不能因为马虎大意导致他人的损害。这条法规出台后,既在法律上确认了责任划分,又鼓励了互帮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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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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