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鸣笛12次未让行,她竟这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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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时间就是生命,每一秒都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丝毫也不能耽误。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在遇到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但是,却有这么一位驾驶人在等红绿灯时,没有让道出勤救护车,耽误救援。
11月30日,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民警接到举报,一辆白色小轿车在革新路市工人医院西院附近停在一辆正在出勤的救护车前等待绿灯通行,救护车驾驶人一直按喇叭,希望前方轿车让行,但轿车毫无动静,直到绿灯亮起才得以通行。
救护车驾驶人刘师傅表示当时他们接到一个急救电话,在城站路一位瘫痪在床的病人因咳嗽严重导致呼吸困难,随时有窒息的危险,家属希望医生尽快抵达进行救治。
当行驶到革新路工人医院西院附近时,一辆白色小轿车因红灯挡住了道路,虽然刘师傅多次鸣笛示意小轿车驾驶人让道,但是小轿车驾驶人没有作出反应,直到绿灯亮了才让道通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遇到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民警通过查看视频和救护车行车记录仪,发现当天13时35分在革新路工人医院西院路段西往东方向,一辆车牌为桂BC****的白色小轿车驶入路口前挡住救护车前行,随后两辆车被红灯拦停。 在被挡住的1分21秒中救护车鸣笛12次,轿车驾驶人挪动数次,依然没有让出通道,直到绿灯放行,救护车才得以通行。
民警根据车牌信息,联系上驾驶人梁某,要求她到大队接受调查。 梁某表示由于之前自己就因闯红灯被处罚,害怕这次闯了红灯后再次被罚,直到绿灯亮起后,才让出道路。对于梁某的行为民警耐心进行法制教育,梁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作出深刻反省,愿意接受处罚。
由于梁某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柳南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对其处罚款200元,记3分。
交警:避让紧急车辆不会扣分
交警提醒: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会使用警报器和警灯提示周边车辆让行,广大驾驶人看到此类车辆后应及时避让,确保救援车辆道路的通畅。 在拥堵的车道上,所有车辆可以分别向自己左右前方45度角侧身转向,在狭窄的空间内给救援车辆让出“生命通道”。遇到红灯时,驾驶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前行,或者靠边让行, 交警部门进行审核时会进行排除,如被电子警察抓拍可到交警部门进行申诉,经过核实后会取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第3款: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中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应当予以消除。如果最终还是接到了处罚通知,车主可以到交警部门进行申诉,交警部门将优先进行查证核实,第一时间予以核销。
一起来学习“45度让路法”
身为一个司机
“45度让路法”你还真得学会
仔细观看并做好笔记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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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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