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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手机进考场禁考3年!考生起诉教育厅,法院判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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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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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166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50秒

3月2日,广西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一起考试作弊案审理情况,引发热议。

广西一女子罗某在参加考试时,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起闹铃,自治区教育厅由此认定她 考试作弊。罗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无论开机与否, 罗某的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考试时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

2019年11月2日,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广西考区考试。考试期间,她放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 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

自治区教育厅认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作弊。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 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考生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罗某不服,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决定书。她认为自己是 无心的过失,携带关机的手机, 不存在作弊。

一审法院认为,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无论开机与否。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并无不当。

根据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考试作弊行为 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坚称未利用手机作弊,考生二审仍败诉

罗某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她认为,自己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此时手机不属于“具备发送或者接受信息的功能”, 事实上她并未利用手机作弊。

二审法院认为,自治区教育厅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根据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作弊行为 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支持法院!

记者发现,带手机进考场而被记作弊的事件并非个例。据中国网消息,曾有考生因手机闹铃响导致考研成绩作废。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再三提醒: 一定记得通讯工具放考场外!

对此,法官也表示,在参加考试前必须 认真了解考场规定,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考,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考场“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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