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需要退还彩礼?看法院怎么判
东北网11月19日讯(费丽春 记者 佘雨桐)李先生与陈女士同居四年但未登记,后因感情不和陈女士提出分手,李先生要求陈女士返还彩礼钱被拒。近日,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陈女士返还原告李先生彩礼钱2万元。
李先生与陈女士是恋爱关系,后李先生给了陈女士10万元彩礼,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由于被告陈女士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4年后,陈女士认为二人感情不和提出分手。
李先生要求陈女士返还彩礼钱被拒,于是将陈女士诉至九三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审理,考虑到二人同居期间生活开销多出自彩礼钱,最终判决被告陈女士返还原告李先生彩礼钱2万元。
法官释法:
李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关系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在本案中,李先生和陈女士未进行结婚登记,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但同居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李先生要求陈女士返还彩礼钱是否应当被法院支持?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一般条件。同时,承办法官还考虑到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用途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特殊因素的影响,最终判决被告陈女士返还原告李先生彩礼款2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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