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拟规定直播营销不得对数据流量等造假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消息,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资料图:一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网络直播。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
《规定》分为总则、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监督管理、附则共5个部分,对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做出多项规定。
《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此外,《规定》指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不得为其推广、引流;
不得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不得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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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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