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亿人,未来社会老龄化程度还会加深,更需要从长计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其中之一是,要做好养老资产储备,特别是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根据人社部统计,2019年底,国内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9.68亿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29万亿元,第二支柱中9.6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548万人。与前两者相比,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不仅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也只占很小一部分,我国有必要积极发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潜力。
2018年5月,我国开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即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2020年4月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76万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后续需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支持,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储备更多的养老资产。
首先,应正确认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从个人方面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积累养老资产,而非简单的长期储蓄,需要从理念上由储蓄养老转变为投资养老,根据个人情况,既积极参与又量力而行,按照长期投资思路提高这方面的积极性。从金融机构方面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不仅是资产的保值,更重要的是资产增值,要切实做好资产配置追求长期投资收益。从政府方面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选择行为,需要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权,政策制定出台重点是鼓励引导而非强制参与。
其次,坚持系统观念,做好相关制度优化完善。第一,从养老保险三支柱方面看,需要把三支柱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考虑,建立养老保险三支柱间的对接机制。在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同时,可探索适当降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尤其是降低企业缴费负担,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改革完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第二,从金融机构看,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中,应充分发挥银行、保险、基金、资管等行业的能动性,多探索开展机构间合作以提供更优质多元的金融服务。第三,从政策和金融监管看,政策上在采取税收优惠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的同时,要把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考虑,简化税前抵扣标准以方便用人单位和税务部门操作、方便个人计算收益,切实提高税收优惠的吸引力;金融监管上,考虑到相关监管分散在多个部门,应建立部门间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减少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
再次,不断为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创造条件。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努力保持经济增长处在合理区间,重点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推动劳动者报酬提高、居民收入增长,让居民有更强的支付能力,提高个人养老储备能力。与此同时,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进行整体规范和统一标准的同时,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进来创新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
(作者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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