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问策于民
近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出租经鉴定属整体危险的房屋。
按照《意见稿》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使用人应正确使用房屋,对房屋的安全负责,及时检查和维修治理。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产住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房屋的管理,并组织维修和治理。原产权单位破产、重组、撤销、倒闭的,应由批准单位承担其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对一些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意见稿》做出了明确禁止: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在屋顶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各类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因装饰装修等行为需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意见稿》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在危险房屋治理方面,《意见稿》明确,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宅房屋,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应组织治理。原产权单位破产、重组、撤销、倒闭的,应由批准单位承担其责任。实施免租自理的公有房屋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权人对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权人按照住建部《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原则分担。
辖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停用整幢危险房屋,停用的危险房屋为产权人唯一居住用房的,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保障性住房。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使用人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辖区政府应加强对危房集中区域改造的组织领导,经鉴定的整幢危险房屋应优先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加快实施危房改造,各级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及时审核批准。
- 标签:
- 编辑:茶博士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