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草案 保持现行税负水平 总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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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财政部部长刘昆作关于草案的说明。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定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刘昆透露,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定条例》上升为法律。
在纳税人方面,草案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约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时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在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税收减免方面,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草案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纳税人应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此外,草案还对计税依据、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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