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新规出炉 变相“伪私募”不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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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备案须知2019》自2018年6月启动起草以来,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和讨论,私募产品备案2.0正式出台,并设置4个月的过渡期,2020年4月1日正式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新版备案须知解决了此前备案须知未能全面、有效解决的问题——诸如部分私募基金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相从事“伪私募”活动;利用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背书,先背后募、备少募多的现象;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不限于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从事上述活动;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回购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业内专家认为,新版的私募投资备案强调私募基金需要满足“基金”属性的要求,不能沦为借贷类活动的通道或工具。新规将限制伪私募业务,并有效地促进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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