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定义新规范实施:设置过渡期 严禁炒作停售
11月5日讯(记者 郭伟莹) 今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医师协会)在京举办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
这是保险业协会和医师协会继2007年制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后,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再度合作开展修订工作,形成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为做好新老规范及相关保险合同服务的有序衔接,新规范的过渡期设置到2021年1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副主任贾飙指出,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另外,要求各公司加强销售管理,严禁借新老规范切换进行销售误导,严禁炒作停售。
新规范与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四方面变化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健康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保险业协会联合医师协会启动了对旧规范的修订工作。通过开展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数据搜集整理分析、国际比较研究和加强医学专业支持,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新规范,并于今年10月通过了保险行业及医学专家的评审。
本次修订工作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助力产品供给侧改革,科学合理地规范疾病定义,切实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坚持以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为依据,纳入新规范的疾病符合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标准;坚持重大疾病风险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坚持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定位,同时兼顾重大疾病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据了解,社会各界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一是疾病名称应更加便于消费者理解;二是明确分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疾病排序要求;三是关注保险公司在疾病定义规范外新增疾病的具体要求;四是对具体病种的相关命名、术语释义等,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与建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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