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年10月起实施
12月2日上午,《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博物馆多功能厅举行。会上获悉,《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是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必然要求。201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全覆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近年来,海南结合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通过局部试点等形式,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先后印发了《海南省垃圾分类处理标准体系》《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各市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8年海口市成为全国首批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出台了相关法律,完善了相关制度,为下一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据了解,《条例》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在《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四种类别的定义和主要品种,便于老百姓统一认识和执行。《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各级环卫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单位和个人职责,分别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处置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情形等方面都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对不按规定缴费、擅自关闭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混装混运生活垃圾、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其他行为设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海南将分步有序实施垃圾分类。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陈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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