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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欺诈? 178万购买商铺"服务费"占84万 购房者维权败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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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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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焦点

  认购协议存在隐瞒?

  购房者:有这么巨额的服务费,我还会买这个商铺吗?

  开发商:已预先收取营销公司部分价款,允许其对外进行转售。

  营销公司:收取顾问费及咨询服务费,已写进《认购协议书》。

  法院:营销公司与开发商系合作关系;购房者签了《认购协议书》,认可约定的房价,不算隐瞒欺诈。

  法院宣判,余女士败诉了。一年前的6月,她以1788400元的总价,全款买下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区金河路“北大资源·公园1898”2栋1层的一处建筑面积约为44.71平方米的商铺。不过,最终的购房合同显示,房屋总价实为938910元,而另外849490元则变成了“顾问费及咨询服务费”,且仅开据了一张收据。

  余女士认为自己在认购房屋的过程中遭到了隐瞒和欺诈,遂将当初向其售卖房屋的成都睿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睿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笔服务费,并请求法院确认其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

  不过,一审法院驳回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这让她始料未及。

  A

  购房

  178万余元买商铺

  其中84万是“服务费”

  余女士长期生活在日本。2018年6月,出于投资考虑,其在成都市双流区金河路“北大资源·公园1898”认购了一处商铺。商铺建筑面积约为44.71平方米,单价40000元,总价1788400元。

  按她介绍,2018年6月6日,她在售楼部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了10万元定金。《认购协议书》对余女士缴纳定金以及所购物业的面积、单价、总价、房款支付方式等多方面情况进行了载明。

  “对方提出在合同中的单价只能写2万多,其余的房款只能出具收据不能开发票,说这样是为了避税。”余女士介绍,签合同当天,对于销售人员的说法,其表示了坚决反对。

  “但如此一来,当初交纳的10万元定金就无法退回了。”一番争执之后,余女士最终还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及相关的代租约定,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不过,付款之后,她并没有立刻收到发票,“告诉我要等几天才行”。

  余女士称,因需要急着返回日本,她委托成都的朋友帮自己拿回了最终的合同以及票据等购房资料。“由于有代租服务但我又一直没有收到租金,才想到找律师来追这个租金,追要的过程中我才看到了完整的票据资料,结果一看就傻眼了。”让余女士傻眼的是,她支付的1788400元房款中,竟然包含849490元“顾问费及咨询服务费”,“我要知道有这么巨额的服务费,还会买这个商铺吗?”

  B

  维权

  状告当事公司

  请求退还服务费

  在余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及付款票据上,记者看到,余女士所支付的1788400元房款实际上分别支付给了两家公司:“成都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航美公司”)及“成都睿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购房合同显示,房屋出卖人为航美公司,其所购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26102.59元,总价为938910元。航美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余女士的付款内容为“购房款”。睿嘉公司则仅出具了收据,收费内容为“顾问费及咨询服务费”,金额为849490元。

  余女士称,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售楼部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告知其所属公司,收费时也没有告知还有这笔八十多万的服务费。

  多次交涉无果后,余女士将向其推售房屋并收取服务费的睿嘉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此前所签《认购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返还顾问费及咨询费849490元。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了该案,并于9月11日、10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余女士与睿嘉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向睿嘉公司支付款项时,公司开据的收据已注明“顾问费及咨询服务费”。同一日,余女士与航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发票显示,余女士向航美公司支付购房款938910元。

  对此,余女士介绍,在付款的时候,当天一次性进行了支付,但在付的过程中,分两笔在售楼部一二楼进行,“但并没有人对此进行说明,工作人员只催着自己交钱。”

  按照航美公司的说法,其先将房屋出售给睿嘉公司,睿嘉公司再对外转售,航美公司再根据睿嘉公司与余女士的要求签订购房合同。航美公司在预先收取睿嘉公司部分价款93891元后,允许睿嘉公司对外进行转售。

  C

  结局

  购房者败诉

  但“服务费”避税涉嫌违规

  法院认为,余女士与睿嘉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论从标题到内容约定上看,都是睿嘉公司出售房屋的意思,其主要约定是睿嘉公司将案涉房屋以1788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余女士。具体履行方式是余女士与开发商航美公司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余女士在《认购协议书》上签字,足以认定其认可涉案房屋价款系1788400元。《认购协议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同时,在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睿嘉公司系出卖人,与买受人余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的房屋所有权系由航美公司负责让渡。虽然睿嘉公司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但睿嘉公司与航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航美公司可以向买受人让渡所有权。

  除此,对于“服务费”问题,法院认为,睿嘉公司将房款分割,849490元价款以顾问费、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收取,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最终,法院驳回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并于近日做出了判决。

  对于判决,余女士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而睿嘉公司一名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此事已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已驳回了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非曲直已有权威结论。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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