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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烟民改用电子烟,既尊重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又符合公共卫生伦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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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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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伦理强调实现公共卫生目标应“尽量减少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无论烟民决定戒烟还是改用电子烟,我们都应表示尊重。

近日,美国匹兹堡大学的3名研究学者在其发表的研究论文中指出,电子烟危害远小于卷烟,应将“电子烟可用性”(E-Cigarette Availability,简称ECA)作为一项烟草减害战略。

《烟草减害伦理:从功利主义、生物伦理学和公共卫生伦理学角度分析电子烟可用性》

“电子烟可用性”,是一项鼓励烟民改用电子烟的群体性干预措施。它包含两层含义:让烟民清楚知晓电子烟比卷烟减害,并确保他们能方便地获得电子烟。

论文作者指出,“电子烟可用性”得到了公共卫生伦理和生物医学伦理两大伦理框架的支持。“电子烟可用性”能帮助烟民减少健康风险和危害,并让烟民自己做出健康决定,符合尊重个人权利和自主权原则,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用“电子烟可用性”实现公共卫生目标,比传统的控烟做法,遇到的限制最少。

“公共卫生实践的核心是最大程度减少不良行为对公众健康的影响,而非完全消除不良行为。”作者在论文中强调:“关注群体与尊重个人权利并不冲突,(公共卫生)官员和医生应鼓励烟民改用电子烟,减少侵犯烟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无论烟民决定戒烟还是改用电子烟我们都应表示尊重”

生物医学伦理框架曾提出四项原则,即尊重自主权、仁慈(增加患者福利)、非恶意(避免伤害患者)和正义。电子烟危害远小于卷烟,让烟民改用电子烟,可以使烟民避免传统烟草带来的危害,因此符合仁慈和非恶意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这一方案还完全满足了尊重自主权原则的伦理需求。

尊重自主权,指尊重个体根据自身意愿做出知情决策的权利。为烟民提供电子烟产品及电子烟减害信息,可保证烟民在不受任何强迫和欺骗的前提下,根据自身价值观和偏好自愿做出选择,是尊重烟民权利的体现。

公共卫生伦理框架始终强调,实现公共卫生目标应尽量减少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即便是晚年才开始戒烟的烟民,也拥有追求减害的权利和自由。他们的权益一样需要保障。

“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定义的幸福,无论烟民决定戒烟还是改用电子烟,我们都应表示尊重。”美国匹兹堡大学的Rebecca Thomas说,她也是本篇论文的作者之一。

“隐瞒、歪曲电子烟信息会让公共卫生机构丧失公信力”

既然烟民的个人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为保证烟民做出明智决策,提供准确的电子烟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他们(电子烟反对者)或许会说,‘让公众高估电子烟的风险’才更安全,但隐瞒、歪曲电子烟信息会让公共卫生机构丧失公信力。一旦公信力丧失,公众就会质疑甚至无视其发布的其他风险信息,进而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

以去年媒体报道的美国肺病为例,当时已有研究证实,导致此事件的原因是使用了非法添加THC(四氢大麻酚,一种从工业大麻中提取的高浓度化学物质)成分的黑市烟油,与正规电子烟无关。CDC美国疾控中心却一度无视研究结论,将病因归咎于普通电子烟,直到今年3月才更正相关信息。

作者认为,这种做法看似在保护消费者,实则弊大于利:“不仅让已经改用电子烟的烟民重新吸烟,也没有让大家避免真正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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