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长租公寓新规:租金贷直接拨给租客,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
2月2日消息,昨日晚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市内确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其经营下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其次,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由监管银行对超过部分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第三,明确金融机构应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并将贷款全额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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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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