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培训机构管理新规意见稿: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1月8日讯,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4日。
在培训内容方面,意见规定,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管,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实施;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从事艺术辅导的,由文化旅游部门依法实施;从事体育指导的,由体育部门依法实施;从事科技培训的,由科技部门依法实施;从事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而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含校本教材)内容涉及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由新闻出版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培训费用方面,意见稿规定,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收退费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者服务。对金融机构贷款办理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由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职责依法实施。
师资方面,文件中规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对部分特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管理,涉及教师资格证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实施;涉及其他从业资格的,由相关从业资格的认证单位或者所属行业领域确定实施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对培训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的监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
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监督管理,涉及出入境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涉及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由科技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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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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