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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印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意见 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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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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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

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意见》提出,要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

在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方面,《意见》提出,要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合理增加信用贷款,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同时,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国家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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