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搭”《中国新歌声》海选的“车” 成了被告还被判赔70余万元
“唱歌、海选、晋级、明星”这几个关键词,常常与各类选秀节目紧紧捆绑在一起。《中国新歌声》(中国好声音)作为近年来国内最成功的综艺节目之一,在各大城市掀起过一阵阵热潮,常常高居收视率的TOP榜。它巨大的造星能力吸引了无数热爱音乐的年轻人。
发现商机,签订合约运营海选
2017年10月,重庆一文艺工作者陈某看中了运营《中国新歌声》的潜在商机,得知某网络科技公司是第三季《中国新歌声》赛事重庆区域的运营方后,便与其谈起了合作。陈某为方便运作项目,还专门成立了重庆某实业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展运营。
经过洽谈,两家公司签订了《第三季〈中国新歌声〉全国城市海选区域运营许可协议》,约定科技公司许可实业公司负责重庆部分城区海选运营。实业公司则需支付80万元许可费,并可以按要求使用“中国新歌声”品牌文字、图形等开展活动。随后,实业公司按约支付了首期许可费24万元。
运营不善,拒绝支付合同尾款
就在陈某准备大展拳脚之时,却发现市场环境完全没有想象的顺利。他们在赞助商、广告商那里处处碰壁,海选运营步履维艰,“不仅没找到钱,还垫了不少进去。”
实业公司认为科技公司有错在先,因为其曾在发布会上表示要大力进行线上线下的宣传推广。科技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才导致他运营反响不佳,招商困难。所以,该实业公司便停止了支付剩余许可费。这也就导致了双方关系破裂。
网络科技公司将实业公司告到了江津法院,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许可费56万元、违约金16万元等相关费用。
依法判决,合同义务必须履行
2020年底,江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实业公司提出是科技公司违约在先,未能兑现其发布会中承诺的诸如与主流媒体合作、在各大商圈进行广告投放等宣传工作,并表示为维持赛事正常进行已经垫付大量资金,不同意支付剩余费用。而科技公司指出,合同中并未约定由原告负责宣传推广,本就是被告独立运营,自负盈亏,这也和许可费的对价是一致的。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许可协议》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剩余授权费应当在赛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故原告网络科技公司请求对方支付剩余许可费以及违约金等理应得到支持。
被告实业公司认为对方未能按代理方案和招商发布会中的承诺进行媒体宣传,给其造成亏损违约在先,但双方签订的运营许可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实业公司所称的宣传义务。
同时,双方签订运营意向协议时间在前,签订正式协议的时间其次,发布会系最后召开。实业公司称协议中没有约定对方的义务,是因为对方之前在发布会上已作公开承诺,这一说法明显与事实矛盾。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授权费、违约金等七十余万元。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新施行的《民法典》,都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有详细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一定要严格遵守。俗话说,商城如战场,经济活动中切莫一时热血冲动缔约,一定要冷静考察,谨记:签订合同需谨慎,风险意识不能少;履行合同讲诚信,随意违约要赔偿。
拒不履行《中国新歌声》海选项目合同,这家公司被判付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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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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