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诉公众号作者侵权案胜诉 法院认定标题或误导部分民众
华大基因诉公众号作者侵权案胜诉 法院认定金先生文章标题可能误导部分民众 被告:将履行判决书要求的法律责任
华大基因诉公众号作者名誉权纠纷一案,近日在深圳二审宣判。北青报记者昨日从涉事公众号作者金先生处获取的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认为金先生的文章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金先生停止侵害,删除涉事文章,并在相应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在二审审理后认定,金先生的文章内容本身并未超出法律界限,但标题可能对仅阅读文章标题的一般民众造成误导,因此认为金先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维持原判。
金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此次判决已是终审判决,因此将履行判决书要求的法律责任。
发文质疑华大基因
被诉侵权遭索赔1元
2018年10月,一篇发布在个人公众号上的文章引发网友关注,文中有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于2015年遭受行政处罚;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获得了14万份基因检测数据,并和外国籍作者共同发布论文等内容。
该文章的作者金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在写作文章之前,他从一些专业人士处获悉了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论文,论文中提到了该公司检测了14万名孕妇基因组,“当时也有一些专业人士发出了担忧,害怕这些孕妇没有获得足够的知情权,也担心这些基因被非法泄露到境外,因此就根据一些披露出来的材料,写了这篇文章。”
随后,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将金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金先生停止侵害,删除其发布的相关文章,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元,以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法院认为文章可误导公众
一审判决作者败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金先生在文中谈到了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2015年遭受的行政处罚,以及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获取了14万份基因检测数据以及2018年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与外国籍作者共同发布论文等内容。
原审法院调查发现,2015年,科技部对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某医院未经许可,与英国一大学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并未经许可将部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因此对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做出了相应处罚。
2018年,有媒体报道了中国研究人员领导的一个国际研究团队对超过14万名中国孕妇的部分基因组样本进行了测序和分析。
原审法院认为,文章标题是文章主旨内容的高度凝练和概括,人们一般的阅读习惯也是先看文章标题,再进行文章内容的阅读。人们在今天,可能仅通过快速浏览标题完成对文章的阅读认知和感受。涉事文章的标题可能导致读者误认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非法获取基因数据,并将上述14万份基因检测数据非法泄露到国外,并因此遭受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文中的一些正文表述结合文章标题,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将上述14万份基因检测数据非法泄露到国外。
此外,针对原告指出的,金先生在随后发布的另一篇文章中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说法,法院认为该文也起到了误导公众的作用。
故原审法院认为两篇文章对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构成了名誉侵权,金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金先生应删除相关文章,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公开道歉。
二审认定文章未超法律界限
因标题侵权维持原判
此后,双方均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二审判决书中,负责二审判决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先生提出的关于华大基因研究是否得到合法审批、利用遗传信息做研究是否得到了孕妇授权的怀疑等内容,文章本身引用的来源并无歪曲,文章中能看出遗传信息可能外泄的结论系作者根据现有获得的资料做出的可能性判断,并未超出法律界限。
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文章标题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因此确认标题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最终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金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8日他收到判决书后,他认可二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文章内容未超出法律界限的说法。“当时写这篇文章主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就相关公开材料的合理推测。虽然最终还是判决我败诉,但这是终审判决,我将履行判决书对我要求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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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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