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 | 浙江发布个人债务清偿机制,离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
各地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化建设正逐步加快,继深圳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后,浙江也宣布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其中提出,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界面新闻表示,浙江省作为我国民营经济大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人因各种原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债务,出台指导个人债务清偿的《工作指引》也是出于现实需要。
《工作指引》明确,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工作指引》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债务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受执行,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针对债务人的消费行为,《工作指引》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机动车辆,以及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等行为。
“《工作指引》借鉴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做法,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上进行了一些突破,这些都是对未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做出的有益的探索。”刘俊海说。
今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明确,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在刘俊海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对于保护不幸的诚信者,让他们早日走出债台高筑的生活阴影,早日东山再起有着重要作用,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市场的活力。
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分析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似于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和解程序。此前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立法,而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工作指引》对地方法院内部起到司法指引的作用。
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指引》还对财产申报、管理人、财产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债务清理以及生活必需品豁免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卢林认为,浙江省高院发布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显然是在向正规个人破产制度的方向发展。
界面新闻注意到,这已经不是浙江省首次在个人破产领域做出探索。此前在2019年5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并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2019年8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官网也刊登了一则公告,显示申请人李某某向该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2019年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化建设明显提速。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表明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实际上,近年来,浙江、江苏、山东等地相继开展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试点工作。据浙江省高院介绍,截至今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总金额2.027亿元,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16.53%。
此前业内又声音认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是在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将来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是一个过渡性的机制,将来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仍然是需要的,走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耗力,涉及个人破产问题,应该采用多种方式同时进行,多管齐下。”卢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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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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