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第一案”一审宣判:中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和20%本金损失
张晓云
12月31日,据江苏南京鼓楼法院微信公众号“鼓楼法院”消息,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据了解,此次案件是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发生后的首次案件,也被称为原油宝事件“第一案”,广受外界关注。在微博上,此次庭审本来是要全程公开的,但是有投资者发现,在12月21日晚上直播链接失效。从鼓楼法院此次披露的信息显示,该案原告与中国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调解结果未提及。
鼓楼法院表示,12月31日,鼓楼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界面新闻发现,最终判决结果和此前中国银行给出的和解协议结果相似,而鼓楼法院的判决结果多了一项相应资金占用费,但以何利率标准支付占用资金占用费未在鼓楼法院的公告中提及。
今年5月,来自北京的秦女士收到了中行海淀支行的电话,对方希望约时间面谈沟通原油宝协商事宜,并在电话中透露了部分协商方案:中行将不追究欠款,且赔偿买入本金的20%,且此前扣掉的保证金将悉数返还。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一部分原油宝投资者均陆续收到了中行致电,一部分为面谈邀请,但并未透露具体方案;一部分则同秦女士一样,透露的协商方案为赔偿20%本金。(详见《中行“原油宝”和解协议曝光 ,不追究欠款并赔付20%本金》)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针对中国银行“原有宝”事件,银保监会于5月中旬启动了对该事件的调查,并于12月1日向中国银行开出了3张罚单。
其中,中国银行被罚5050万元,中行全球市场部总经理王卫东以及全球市场部原总经理甄梅两位高管分别被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银保监会给中国银行的处罚理由是“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分别给了中国银行本部、中行全球市场部总经理王卫东以及全球市场部原总经理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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