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从业者遭遇劳动权益保护真空,代表建议单独立法保障 | 两会聚焦
随着平台经济的崛起,社会上催生出外卖、快递、网约车司机等大量新型就业岗位,但现实中他们普遍面临着社会保障不完善、劳动权益难保障等问题。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提交议案建议,对平台新型从业者应单独立法,明确其中间类型劳动者的法律身份,给予其低于劳动者、高于非劳动者保障程度的保护。
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8.3亿人参与到共享经济中,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 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共享经济在稳就业方面表现明显。
该报告指出,2020年网约车、共享住宿和在线外卖在网民中的普及率分别为36.19%、7.43%和43.52%,其中,在线外卖收入占全国餐饮业收入比重约为16.6%,创下新高。
2020年1月,人社部发布公示,将“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职业下设的“出租汽车司机”工种取消,并在该职业下增设“巡游出租车司机”“网约出租车司机”2个工种。
2020年2月,“网约配送员”也正式成为新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人社部称,未来随着“互联网+”的深化发展,预计网约配送员就业规模将超过1000万,收入水平还将进一步提高,职业发展前景更加广阔。
肖胜方向两会提交的一份《关于平台新型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建议》(下称《建议》)指出,与传统用工企业直接雇佣劳动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同,平台用工主体地位的虚化使平台就业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平台系统对从业者的操控又使其难以摆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肖胜方分析,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的归类意味着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会进入“强保护”或“无保护”的法律格局。“强保护”模式将使平台人力成本升高,轻资产模式难以实现,促进就业能力受到影响;“无保护”模式将使从业者无力抗拒不公平的平台规则,使其沦为新技术的工具。即便强行将平台用工在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中归类,两种保障模式得到的结局也并非大家所乐见。
“平台新型从业者的服务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这个群体本身数量也很庞大,目前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在法律上还是相对空白。”肖胜方对界面新闻表示,这些都是平台新型从业者社会化的表现,这为国家立法干预新型用工关系提供了必要性。
肖胜方在议案中建议,国家可以针对平台新型从业者单独立法,给予其在用工类别中的法律身份。
“通过对平台从业者单独立法的方式可以避免对我国现有用工体系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单独立法应明确平台从业者是劳动者、自雇者之间的一种用工形态,授予其法律身份,给予其低于劳动者、高于自雇者的法律保障。”肖胜方认为,单行立法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做出,待时机成熟后,我国可再对中间类型劳动形态进行整体立法。
现实生活中,平台新型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问题较为普遍。据新京智库调查显示,64.65%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签订任何形式合同,21.82%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有12.53%直接与用工企业(平台)签订合同。其中,22.73%的灵活就业劳动者认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
肖胜方建议,需要对平台新型从业者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他认为,应赋予平台新型从业者在工作与休息时间、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劳动基准权利。在工作休息时间方面,不必以标准工时为限,但一天不应超过12小时。在报酬支付方面,应要求平台建立报酬及时支付制度,对平台从业者应实施最低工资制度。
在社会权益保障方面,肖胜方认为,就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而言,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平台新型从业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保险”,或参加“居民保险”。
“应允许平台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保;适当降低缴费基数,对经济困难人员可考虑给予临时性补助;延长缴费周期,以适应平台从业者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他提出。
肖胜方还建议,在工伤保险方面,可根据平台存在一定的管理功能及从业人员存在部分自雇性特征,要求平台与从业者共同付费,实现从业者的职业风险由平台与从业者共担的机制。就失业保险而言,建议暂缓平台新型从业者参加失业保险,因考虑制度障碍以及平台经济面临从业者紧缺的问题,平台从业者的失业保障问题可日后补充。
“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我们的社会保险在购买时需要依附于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很多人就买不了社保。现实中,不是每个人都有劳动关系的,但每个人都有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保险必须做到全覆盖。”肖胜方对界面新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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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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