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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河南法院应诉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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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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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宇涵

  在金盾股份(300411.SZ)前董事长周建灿坠楼一年半后,公司终于平息了大部分假公章带来的的债务纠纷。在合计标的金额高达25.69亿元的40宗诉讼案件与仲裁案件中,已有15宗原告撤诉,14宗被法院以涉刑为由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7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剩下的4宗案件,河南长葛法院一审判决金盾股份败诉。

  7月4日,金盾股份等到了来自许昌中院的二审结果,公司在发布的公告中称,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牵涉到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峰、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4宗案件,经许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长葛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金盾股份败诉,需履行还款责任,涉案金额为5998万元。“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我不服,上市公司也不服,我们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对记者称。7月5日,她实名开通了新浪微博,发文称不认同判决结果。

  瞒不下的债务

  2018年1月30日下午5时许,上虞公安110指挥中心接警,一男子在上虞国际大酒店坠楼身亡。经公安现场勘查,初步确定坠楼者为上市公司金盾股份董事长周建灿。“我们还是比较了解周总的,这个人作风很正,也没有赌博之类的不良嗜好。他每年都会投入几百万在绍兴做慈善。”金盾股份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陈梦洁向记者称。

  1989年,26岁的周建灿丢掉了铁饭碗,用借来的3万元,开办了一个作坊式的消防配件厂,既当老板,也当一线工人,赚得了人生的第一桶金。他曾是绍兴市劳模、绍兴市人大代表,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周建灿慈善捐助记录就接近2000万元。

  而在周建灿坠楼后,反应最迅速的却是相关的债权人。在2018年1月31日,就有债权人陆续上门。“当时公司对情况也不是很了解,因为周总生前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但他还有金盾控股集团、金盾消防器材、金盾压力容器和格洛斯无缝钢管等公司和产业,这些公司和产业与金盾股份所在的章镇有几十公里的路程,除了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外,只有偶尔来和管总(管美丽)聊聊天。”陈梦洁称。

  据悉,周建灿在金盾股份成立的2005年以2550万元投资获得了51%的股份,但此后他并未深度参与公司经营,负责日常经营的是总经理王淼根、副总经理陈根荣和副总经理管美丽,这种状态一直维持到现在。“我们上市公司对于他在外面做这些事情是真的不知道。如果是知道的话,按照管总的性格老早跳起来了。”陈梦洁谈到。

  在周建灿离世后的第三天,他遗留的巨额民间借贷陆续显露出来,这些借贷多以上市公司金盾股份为借款人或担保人。2018年2月1日,金盾股份收到一份来自河南长葛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该院以受理4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由,冻结了金盾股份的多个银行账号。但金盾股份查阅相关材料后发现,原告举证的证据上加盖的金盾股份的印章竟是伪造的。

  当天,金盾股份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于2018年2月5日对金盾股份印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于2月28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持90%股权)立案侦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汛(原金盾控股集团投融资部部长)立案侦查。

  随后,金盾股份发公告称,所有诉讼案件中,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上加盖的金盾股份印章均系伪造,这些借款也并未流入公司账户。但债权人不认可这一说法,众多债权人将金盾股份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未能和解的四宗案件

  “王总、陈总和管总是一定要保护上市公司的,因为金盾股份从创立、发展到上市,就像自己小孩一样。而且公司上市后,又牵涉到数万股民的利益。大量的诉讼案件、财产保全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和经营。所以,王总和陈总以个人名义去和众多周建灿民间借贷的债权人谈和解,这是非常不容易的。”金盾股份的法律顾问、中豪律师集团合伙人向曙光向记者谈到。

  根据公司公告显示,2019年3月28日,大股东王淼根、陈根荣为解决公司印章被伪造而引发的系列事件,与周建灿及金盾集团系企业(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民间债权人签订的框架协议的债权合计总金额,已达到民间债权人最终债权合计总金额的70%。“管总、王总和陈总他们以个人股东的身份跟大多数的债权人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和解,也就是说他们把上市公司所有因假公章而产生的债务,转化成了个人债务。我认为王总和陈总他们作为大股东,还是比较负责任的。”向曙光称。按照协议,王淼根、陈根荣以个人名义,承诺给予民间债权人一定金额的债权人受偿保证,相关民间债权人将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撤销对金盾股份的全部诉讼仲裁和财产保全措施。

  尽管加入协议的债权人全部选择了撤诉,但记者注意到,河南长葛四宗案件原告并未加入该框架协议,这也是目前金盾股份唯一被判败诉的案件。这四宗案件原告分别为单新宝、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永峰等,涉案金额5900余万元。“在2018年1月30日下午周建灿离世后,1月31日来自河南长葛的债权人单新宝就向法院起诉,长葛法院当日受理,当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法院工作人员次日上午9点就在浙江上虞的银行开始冻结金盾股份的多个银行账户,长葛法院的速度之快、效率之高,比较特别。”管美丽向记者称。

  “为了避免这几个案子的负面影响,我们在和其他债权人交涉的同时,也和长葛的原告方交涉了很多次,我们提出仍然以大股东王淼根、陈根荣个人名义与他们进行和解,以现金的形式分期支付。代表单新宝、河南合众以及芜湖华天与金盾股份谈判的是张伟民等人。我们要求他们借给周建灿的钱扣除砍头息后再计算一定的利息,双方在金额上已经比较接近,但是他们对于付款期限的要求比较高,要在今年3月份之前就要拿到所有的钱,但我们两个大股东是没有这个能力在这个期限筹集那么多钱的。最开始谈判的时候,他们连从周建灿这里收的高额砍头息都不认。”管美丽向记者称。

  败诉后的上诉

  一审败诉后,金盾股份向许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上面,相关文件上并没有周建灿本人的签名,加盖的金盾股份公章经鉴定也是伪造的。”向曙光向记者称。管美丽向记者称,“根据张汛的回忆,周建灿只在2017年9月份的第一次借款时参与了谈判,当时双方只签了一份合同,留存在单新宝处,合同上有些地方还是空白的”。

  管美丽称,周建灿在实施该些借款时,出借人均收取了高额砍头息,而这些高额砍头息要么直接汇给出借人,要么汇给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根据金盾股份获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包括长葛四案的款项在内,单新宝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灿发生过多笔借款往来,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笔借款发生当日,均由张汛从其账户预先支付砍头息,砍头息支付金额通常是借款金额的8-15%不等。

  周建灿合计借进的14000万元中,当天预先支付的砍头息合计金额达到1628万元,砍头息的收款账户分别为:单新宝本人、杨莉、芜湖华天、林川川。其中杨莉不仅代表单新宝收款,还代表芜湖华天收款,杨莉收到砍头息之后又立即支付给了单新宝。记者就上述情况多次致电长葛法院与许昌中院,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应。

  “根据单新宝与周建灿之间的资金流水,单新宝前后合计借给周建灿的资金达到11000万元,一、二审法院对如此巨额的个人借款,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的规定以及河南高院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等。但两审法院均未涉及。”向曙光向记者称。

  向曙光向记者称,“在许昌中院二审判决之后,我们收到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分别是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张伟民、张爱民控股的河南合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单新宝将债权转让给张爱民;白永锋将债权转让给一个叫杨宝峰的人。”

  根据启信宝显示,河南合众注册资本为52200万元,共三名股东,其中张爱民认缴2150万元,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1295万元,另外一名股东为长葛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长葛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一家国有控股企业随意去为外地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而且将大额资产转让给私营企业,这也让我们很困惑。目前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非常严苛,国资转让需要符合严格的法定程序。太多问题待解。”向曙光称。“此外,一二审法院认定周建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也值得商榷。首先,表见代理审查的前提是确定行为人是何人,但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周建灿,法院的判决书里面也看不到是根据什么去认定行为人就是周建灿的,有主观臆断之嫌。其次,四案原告也存在明显的过错甚至恶意,并非善意相对人。金盾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事项都是要信息披露的,但这四宗案件都没有相关决议和信息披露,四案原告应该注意到这一点。而且周建灿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几案中,所有借款都是打到周建灿个人账户,其中单新宝在案件发生之前多次与周建灿发生过累计金额达到8000万元的借款。尤其是合众担保案件中,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在周建灿去世之后,马上就把钱代偿给芜湖华天,然后迅速起诉上市公司,这些都有悖常理的。其实,合众担保正常的反应,应当是金盾股份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合众担保主张被欺诈,要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法院认定担保无效的话,合众担保就不用承担责任了。长葛四案中,太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需要法院甚至公安机关深度挖掘。”向曙光称。

  在经过了8个月的审理后,许昌中院驳回了金盾股份的上诉,维持长葛法院的原判。记者联系了张伟民的代理律师殷金辉,殷金辉称,“二审开庭时间是2018年10月22日,我们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2019年6月,二审法定期限是3个月,但许昌中院比较长的时间来审理该案件,说明此次审理的结果是非常慎重的,金盾股份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

  据悉,金盾股份方面已经就该四案向河南高院进行申诉。“我个人和上市公司都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不服,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和董秘,为了全体股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会为上市公司争取到一个公正的结果。”管美丽向记者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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