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保险公估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保险公估档案的违法违规行为,韩昆为相关责任人。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宁夏银保监局对北京众信公估宁夏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对时任北京众信公估宁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韩昆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天眼查发现,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北京联升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3.10%。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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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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