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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投租赁违规吃警示函 发行19亿债未披露去年年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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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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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0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19〕22号)显示,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租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只,存续金额合计18.55亿元。截至目前,中民投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中民投租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民投租赁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据记者查询天眼查资料发现,中民投租赁是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民投”)旗下全资子公司。中民投由全国工商联牵头组织、59家知名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成立于2014年8月21日,经营范围主要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其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网站上。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信息,或者将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只,存续金额合计18.55亿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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