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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源基会计差错连吃4张警示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失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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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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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0月13日讯 (记者 孙辰炜 马先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4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隶源基,838908)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年报数据进行会计差更正,更正原因为隶源基对在途物资重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经核实,隶源基在2016年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对部分原材料损耗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存货领用时未严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或计算错误,导致隶源基未及时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隶源基关于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错误,影响金额较大,致使隶源基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隶源基董事长陈晋榕、时任总经理曲振、时任财务总监张世强对上述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考虑到隶源基发现问题后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纠正,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隶源基及上述三名相关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隶源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对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进一步准确把握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

  经记者查询发现,隶源基原名“深圳市隶源基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2日,于2009年9月4日变更为“深圳市隶源基首饰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2月8日变更为现有名称,注册资本1.47亿元,于2016年8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主办券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晋榕为隶源基法人代表、实控人、董事长、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截至2019年6月30日,陈晋榕持7396.6万股,持股比例50.44%。2017年8月8日,隶源基发布《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公告》,与安信证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同日发布《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公告》,变更督导券商为联储证券;2019年4月29日,隶源基再次发布《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公告》,变更督导券商为国融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隶源基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2016年公司年报中的存货部分重述前金额为1.52亿元,重述金额-2698.24万元,重述后金额为1.25亿元。2019年7月25日隶源基发布的《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公告》中显示,深圳证监局要求隶源基2018年是否还存在存货核算问题;2018 年末存货的库龄和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2019 年上半年存货周转情况以及4笔合计2430万元的逾期贷款作出情况说明。2018年4月16日,隶源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显示,公司无法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6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年报数据进行会计差更正,更正原因为你公司对在途物资重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经核实,你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对部分原材料损耗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存货领用时未严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或计算错误,导致你公司未及时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关于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错误,影响金额较大,致使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发现问题后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纠正,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对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进一步准确把握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曲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曲振先生:

  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隶源基或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年报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原因为公司对在途物资重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经核实,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对部分原材料损耗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存货领用时未严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或计算错误,导致公司未及时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隶源基关于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错误,影响金额较大,致使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你作为隶源基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晋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晋榕先生:

  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隶源基或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年报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原因为公司对在途物资重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经核实,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对部分原材料损耗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存货领用时未严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或计算错误,导致公司未及时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隶源基关于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错误,影响金额较大,致使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你作为隶源基董事长,对上述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世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世强先生:

  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隶源基或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年报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原因为公司对在途物资重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经核实,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对部分原材料损耗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存货领用时未严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或计算错误,导致公司未及时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隶源基关于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错误,影响金额较大,致使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你作为隶源基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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