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农村陈规陋习 弘扬人间善美正气
近年来,各地在革除农村陋习,树文明新风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天价彩礼“娶不起”、豪华丧葬“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还不起”,以及农村老人“老无所养”等问题还大量存在。这些农村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成为广大农民巨大的经济负担,也扭曲了正常的社会价值观。
近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文明乡风建设工作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安排。
制定约束性措施
促进村民自治规范
乡村社会,人们大多生于斯长于斯,是一个熟人社会,因此乡村社会的治理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方式,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的治理方式,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的作用,采取村规民约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村规民约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农村的陈规陋习具有社会性和顽固性,一旦形成,会对群众产生长期的影响,不少村民对一些陈规陋习,比如大操大办,并非自愿,但是受困于社会风气带来的压力,很难改变。
改变农村陈规陋习不能只靠硬碰硬。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村民讨论制定村规民约,对红白喜事采取约束性措施,确实是约束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有效的途径。原来村民碍于面子,现在村规民约有了规定,实际上也就有了挡箭牌。因此,发挥好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
10月29日,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防止盲目立规,防止一些地方以约代法,用村规民约代替法律,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规范的村规民约范本,主动引导和规范,完善审查备案的程序。村规民约一定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这项工作需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光靠村规民约还不够。《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快推动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的内容。
前不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草案三审稿家庭编,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条款。这就从上位法角度对婚丧新风、孝亲敬老作出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通过后将使各级特别是基层在具体工作中真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总之,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这方面工作只有依法依规开展,只有符合农村实际,尊重当地传统习俗,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村民意愿,才能够落得下去,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建立村民议事会
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现在一些地方建立的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群众性组织,在文明乡风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要解决村民的烦心事,还得发动村民群众自己解决。比如浙江象山县就探索出了在党组织领导之下的“村民说事”制度,就是村里所有的事,农民可以去说,可以去议,最后农民群众自己来定。全国各地都去参观学习,象山县的经验也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这是符合农村特点的治理方式。
实践证明,通过这些群众性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议事协商活动,可以真正实现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是推进文明乡风建设中的生动实践。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道德评议会等这些群众性组织在村民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制定“红黑榜”,有的地方叫“绿叶墙”,其重要功能是宣传婚丧新风和孝道典型。记者了解到,目前,浙江全省已经基本实现文化礼堂全覆盖,村里都有一个文化墙,谁做得好就上墙,张榜公示。
为解决农村发展为老志愿服务,《指导意见》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组织通过与赡养人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督促子女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在一个村庄里,如果不孝敬老人是被人看不起的,要通过群众性组织去约束,这方面各地有很多的做法。另外,还需要对农村留守、空巢老人进行定期巡访,及时发现和解决老年人独自生活的风险,广泛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休闲活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要。目前,农村老龄化比城市的程度要深,这方面需充分发挥农村群众性组织的作用。
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多管齐下才能充分发挥好群众性组织的重要作用,同时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记者 王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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