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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融租赁违法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 总经理遭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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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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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39号、40号、41号)显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业务中存在违规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根据《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五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俞子彦对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业务中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五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天津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徐海秀对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业务中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五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天津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查询发现,俞子彦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徐海秀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相关法规: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五点规定:完善配套制度

  (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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