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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试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新华社沈阳12月8日电(记者汪伟)辽宁省近年来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近日,辽宁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
据介绍,试点事项包括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此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成立登记时,其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在对此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将制作《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回执单》,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发起人填写《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意见》,相关拟任负责人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对其是否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作出承诺,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如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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