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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创新高 信用债违约处置规定发布在即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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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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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债违约频繁触动市场神经,为了防范化解风险,监管措施正加速到位。12月24日,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上,央行副行长刘国强透露,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起草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很快印发。同时会议重点提出了加强市场化违约债权转让、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等法治建设发展方向也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信用债违约处置规定将出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单位在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就加强债券市场法治建设提出要求。

  在债券违约事件频发之下,如何进行规范处置已经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为此,座谈会也重点对违约债权转让、处置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规划和探讨。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要不断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协调地方政府形成合力,支持市场机构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的方式,加强市场化的违约债权转让,化解存量风险。

  从处置措施上看,刘国强提出,要构建多层次的违约纠纷化解机制,继续丰富市场化处置方式,健全组织配套制度,完善企业债券交易机制。他强调,当前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与经济需要基本匹配,现阶段要优化融资结构,增加直接融资比重,需要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市场出清,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债券市场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中的作用。

  此外,刘国强还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提升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他透露,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起草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将会很快印发。

  除了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外,会议还提出了接下来债券市场法治建设几大重点发展方向,包括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配合多项司法条例的修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改善债券市场发展环境;畅通法治化渠道,加快处置债券风险;着力解决债券发行交易的制度性缺陷;依法有序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畅通债券投资者司法救济渠道,降低投资者诉讼维权成本;债券违约处置要注重公平原则等。

  年内已有176只债券违约

  近年来,我国债市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接近100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规模超过20万亿元,居于全球第二位。但在巨量规模之下,信用风险常态化已成为债券市场不得不面对的实际问题。受市场环境和公司调整等多方因素影响,近年我国债券违约事件屡屡发生。

  Wind数据显示,今年已有176只债券发生违约,涉及金额达1415.28亿元,这一规模已经刷新了历史新高。往前追溯可以发现,近年间债券违约现象有增无减。Wind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债券违约34只,涉及金额为312.49亿元,到了2018年,全年债券违约达到125只,违约金额升至1209.61亿元,2019年这两个数字依然在攀升。

  目前看来,债券违约主体以民营企业居多,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民企出现违约的根本原因仍是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形势,导致现在很多企业在经营方面出现一些弱化的状况,主要表现在终端产品市场疲软、应收账款增加、现金流出现紧张等方面。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企业偿付能力下降。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指出,在资管新规等一系列金融政策之前,一些企业还有可能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生计,但是随着监管趋严、打破刚兑使得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暴露,从隐性变得显性。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监管对于违约债券处置途径一直在不断探索。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有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违约转让服务有助于债券违约责任风险的转移和交易,也为存量和增量债券潜在违约风险提供了一个缓冲对冲的窗口。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待压实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债券违约增多之际,也出现了发行人虚假陈述、恶意逃废债,甚至欺诈发行、中介机构不尽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债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带来了风险。易会满在座谈会上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压实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做坏事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还注意到,除了信用债违约处置规定即将落地,关于信用债信息披露的规范也在加紧就位。12月20日,央行官网披露,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推动实现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央行会同发改委、证监会起草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不仅要求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也对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

  《办法》要求,为债券的发行、交易、存续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上看,《办法》提出,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致使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企业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中介机构所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马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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