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
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如今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也发现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据了解,目前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具备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家长委员会代表查看;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目前,学校和幼儿园正在全面实行校长陪餐制。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将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一方面,明确陪餐工作具体内容,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另一方面注重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有序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检查: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家长委员会推选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为人公正的家长代表参与检查;家长委员会代表要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例行检查的频次和具体日期;学校对家长委员会代表检查时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条件具备的,立整立改,条件不具备的,作出合理解释,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区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对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和学校。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虚于应付的单位,该督促的督促,该提醒的提醒,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
法制日报记者 侯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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