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出“十严”严惩向长江“偷排”
昨天,最高法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最高法提出,各级法院统筹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形式,要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犯罪;不仅要追究排污企业责任,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法律责任。
新京报讯 近日,长江白鲟被宣告灭绝再次引发舆论对长江生态保护的关注。如何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昨天,最高法召开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发布会,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强调,亟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维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
他提出制度管理的“十严”,包括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从严惩处等。
长江已到最差的无鱼等级
近年来,长江沿线污染排放总量巨大,生态破坏非常严重,环境风险居高不下。据统计,长江流域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左右,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今年1月2日,长江白鲟正式被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研究所专家宣布灭绝。此外,白鱀豚、长江鲥鱼都已经功能性灭绝。
江必新表示,目前,环保法律规范尽管在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然赶不上长江流域环境生态保护的需要。
“不少的组织、企业法人、单位环保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规避法律、违反法律的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偷排、直排污染物,这些现象还不时出现。”他表示,有的地方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传统观念仍然没有得到扭转,选择性执法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
为了扭转环保领域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江必新强调,亟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维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也强调,要从重、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的行为,特别是从重打击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
江必新具体解释了什么是“最严格的制度”:纵向上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动态管理,包括“十严”。
“严防”,用最严格的制度来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严保”,对生态环境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严标”,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禁”,针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情况设置严格的禁令;“严谕”,以严肃的态度和方式告示民众、教示民众、宣传民众,让全社会知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生态环境全领域、全过程,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实行“严管”;对破坏环境或者有害、妨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严治”。
在责任落实层面,要“严查”,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履职,依法从严查处;“严究”,即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严惩”,让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点1
追究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法律责任
如何做到从重、从严惩处呢?王旭光表示,要在追究范围上从严把握。
2016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不仅要对污染环境的被告单位定罪量刑,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在责任追究上,不能只追究单位,不追究直接责任人,也不能只追究责任人,不追究单位。”王旭光表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安徽亚兰德公司、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该公司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在依法认定亚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2
长江经济带跨省市倾倒有害废物从重处罚
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本案中,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这彰显坚持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的决心。”王旭光称。
看点3
宽严相济 一律顶格处理不利于遏制犯罪
强调对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案件从重惩处的同时,江必新也表示要注意宽严相济。
“不能无视处罚政策和策略。”江必新表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合情合理适用处罚手段。
首先要做到严之有理、严之有据,要体现法律正义、司法正义。并且要严之有度。“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来从严,可以顶格,但不能破格,不能用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方式来对公民和组织实施制裁。”江必新表示,一律顶格处理,不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总量,不利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他解释道,如果只是轻微排污,顶格处理的话,行为人可能会认为不如干脆就使劲地排、使劲地破坏,就不会有理性的克制行为。“如果区分量刑的话,行为人可能就随时止步,有利于停止犯罪行为、减少犯罪总量。”
看点4
三种责任一起用 不能只打不罚或只罚不打
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最高法强调,要统筹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的适用。
王旭光表示,法院要统筹适用上述三种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加大对污染企业和排放污染物个人的惩治力度。把三种责任放在一起用,不能只打不罚,或者只罚不打,统筹运用这三种责任来体现从重从严。
同时法院也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的责任制度体系,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实际上是将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和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个案例发布。
王旭光表示,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明确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以及全面赔偿原则,实现了惩治犯罪、保护生态和维护公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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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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