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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的市场环境分析形容宋代点茶雅句茶叶按制作方法分类国外著名茶叶公司

  12月12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二审判决茶叶的市场环境分析,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茶叶按制作方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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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二审判决茶叶的市场环境分析,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茶叶按制作方法分类。

  2007年3月9日,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茶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5936208号“金骏眉”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桐木茶叶公司主张,“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正山茶叶公司则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53057号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一审判决后,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茶叶的市场环境分析。2013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桐木茶叶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正山茶叶公司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各方围绕“金骏眉”是否构成红茶的通用名称展开了激烈辩论,来自福建的30余名茶农也专程赶来旁听了案件庭审。

  二审法院认为,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茶叶的市场环境分析。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国外著名茶叶公司,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茶叶按制作方法分类。但综合正山茶叶公司和桐木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形容宋代点茶雅句,足以证明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3057号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基于第53057号裁定作出时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形容宋代点茶雅句。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国外著名茶叶公司,商标注册人有权排除他人在相关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金骏眉”一直被视为国内高端红茶的代表,但“金骏眉”到底是某一企业的商标,还是一类红茶的通用名称,在此之前始终没有定论。一旦正山茶叶公司的“金骏眉”商标最终获得注册,他人将丧失使用“金骏眉”字样的权利。

  该法官说,在“金骏眉”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的情况下茶叶的市场环境分析,众多茶农、茶企在纷纷推出各自品牌“金骏眉”、抢占高端红茶市场的同时,其实也面临着被推上法庭被告席的潜在风险茶叶的市场环境分析。此次“金骏眉”经终审认定为约定俗成的红茶通用名称,对国内红茶市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无疑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法官在此提醒,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国外著名茶叶公司,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事前的规划,避免品牌的通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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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茶叶商标属于第几类
  •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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