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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市场描述茶叶产品定位文案浙南茶叶交易市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8号)

茶叶市场描述茶叶产品定位文案浙南茶叶交易市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8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54号),涉及我市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产品名称:茶(抽样单编号:SC68,生产日期:2021-04-09,规格型号:100克/袋);不合格项目:茶多酚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检验字第 4号)后,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经营该批次茶300袋,共计60公斤,货值840元;已销售300袋,共计60公斤浙南茶叶交易市场。当事人于2021年4月8日从金牛区全兴茶叶经营部采购,分装后全部销售给了攀枝花市东区互通路28号的龙泉茶庄销售商。经与龙泉茶庄联系,被告知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四川寨青茶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茶由当事人生产购进,经核实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时,只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且未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均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因此导致抽检结果“茶多酚”项目不合格浙南茶叶交易市场。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和对供货商管理和考核,做好进货监督管理,注意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定期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检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9月28日,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浙南茶叶交易市场,在乐至县品惠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的青城花毛峰(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8月9日,生产企业为都江堰青城茶叶有限公司)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茶叶市场描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已查明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青城花毛峰不属于都江堰青城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

  产品名称:绿毛峰 (抽样单编号:SC19,生产日期:2021-01-01;规格型号:200 克/袋);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检验字第 6号)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绿毛峰15袋,共计3公斤,货值456元;已销售9袋,共计1.8公斤;库存6袋,共计1.2公斤;封存6袋,共计1.2公斤。当事人成都鑫大百盛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3.6元;

  没收“每晨牌绿毛峰”6袋(生产商:雅安市名山区每晨茶厂、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1年1月1日)。

  涉案绿毛峰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承诺以后要继续加强相关法律学习,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产品名称:高粱酒(20元/L)(抽样单编号:SC00,生产日期:2021-10-08,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12178)后茶叶产品定位文案,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经营单位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经营单位共购进该批次高粱酒(20元/L)150公斤,货值1800元,已销售150公斤。经营单位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该批次高粱酒(20元/L)酒精度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单位将57%vol白酒装入60%vol白酒坛中进行销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原因是由于经营单位之前为改善白酒口感添加了甜蜜素和三氯蔗糖两种食品添加剂,2020年已被检出不合格,在未彻底清洗容器的情况下又装入了本次被抽检批次白酒。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经营单位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规范散装白酒标签的张贴,不得向白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极品红高粱酒(抽样单编号:SC05,购进日期2021-10-08,抽样基数:10L,抽样数量:2L茶叶产品定位文案,20元/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名称:中接子酒(30元/L)(抽样单编号:SC06,购进日期2021-10-08,抽样基数:10L,抽样数量:2L,30元/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12183)(编号:ASHA121Z12184)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0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极品红高粱酒(购进日期2021-10-08),共计10公斤,货值200元;已销售10公斤。中接子酒(购进日期2021-10-08),共计10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10公斤。当事人双流周记调味品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极品红高粱酒(购进日期2021-10-08)和中接子酒(购进日期2021-10-08)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极品红高粱酒(购进日期2021-10-08)是酒精挥发所致;中接子酒(购进日期2021-10-08)是用了装调制枸杞酒的酒斗打了中接子酒造成的污染。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单编号:SC50,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 《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ASHA121Z12835)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白酒500L,共计500公斤,货值15000元;已销售290L,共计290公斤;库存210L,共计210公斤;封存210L,共计210公斤。当事人四川省古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白酒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是化验室工作人员对储存的散酒未定时抽检化验所致。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化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每周对长期储存的散酒进行抽样化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产品名称:白酒(购进日期:2021年6月11日;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名称:/;抽样单编号:SC69);不合格项目:甜蜜素(已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12840)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依法向大邑县沙渠镇魏氏纯高粱酒门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责令其暂停经营不合格产品,督促其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明,大邑县沙渠镇魏氏纯高粱酒门市共购进该批次白酒20L,货值320.00元;已销售7L,违法所得为56.00元;库存(未销售)13L;下架封存13L。

  大邑县沙渠镇魏氏纯高粱酒门市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大邑县沙渠镇魏氏纯高粱酒门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涉案白酒由大邑县沙渠镇魏氏纯高粱酒门市购进经营,该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当事人之前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经营的白酒里添加了甜蜜素,之后被抽检到不合格,被罚过款,当事人进行整改,将添加了甜蜜素的其他白酒都倒了,但是当事人往酒坛中加新酒时疏忽没有清洗酒坛浙南茶叶交易市场,想着有一些残留无所谓,造成这次又被抽检不合格。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大邑县沙渠镇魏氏纯高粱酒门市暂停经营不合格产品;大邑县沙渠镇魏氏纯高粱酒门市已将之前放过甜蜜素的酒坛全部进行清洗,并空置晾晒,等多次清洗后才会购进新酒销售。在以后的经营中,会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经营。

  产品名称:白酒49%vol(抽样单编号:SC93,购进日期:2021-11-14;规格型号:L);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12865)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浙南茶叶交易市场,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白酒49%vol 20L,共计20公斤,货值600元;已销售20L,共计20公斤茶叶市场描述。当事人金牛区胡东龙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白酒49%vol 由当事人金牛区胡东龙购进,该批次产品甜蜜素项目不合格商家未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1.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2.建立台账、严格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山胡椒油(抽样单编号:SC28,生产日期:2021-10-20;规格型号:420ml/瓶);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汁)项目不符合Q/CGS0003S-2018《花椒调味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报告(编号:ASHA121Z12353)后茶叶市场描述,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山胡椒油204瓶(420ml/瓶)。共计85.68公斤,货值1326元;已销售4瓶浙南茶叶交易市场,共计1.68公斤;下架封存200瓶,共计84公斤。当事人郫县犀浦诚功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山胡椒油由当事人生产,造成该批次酸价(以脂肪酸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该批次产品时员工封口不严造成。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该公司对此做出以下整改:重新培训员工,要求员工在封口工艺中规范操作,增加酸价项目的抽查检验频次,做好产品质量控制工作。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2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辣椒红(抽样单编号:SC34,生产日期:2021-07-19);不合格项目:吸光度E(1cm,1%)460nm项目不符合GB 1886.3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S2021-6-0254)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食品添加剂辣椒红,共计22公斤,货值682元;已销售3公斤;库存(未销售)19公斤,已退回河北绿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郫都区立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茶叶市场描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涉案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吸光度E(1cm,1%)460nm项目不合格是生产工艺所致。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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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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